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
債 權 人 艾斯傳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懷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承租場地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