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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麟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麟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民事裁定中關於債務人「麒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麒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麟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麟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