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麟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麟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民事裁定中關於債務人「麒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麒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麟鄰三井餐飲有限公司即麟鄰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