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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庭即黃珮渝、許麗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連帶債務人許麗芬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