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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顏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顏駿豐前於民國113年3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4,63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