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黃品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零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零捌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⑵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⑶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伍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⑶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