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80號
債 權 人 皇金貿易顧問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負責人為何?
㈡請確認債務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顏啟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其釋明資料。
㈣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6月5日」?
㈤請陳報請求金額895,625元之計算式。
㈥請提出承攬裝潢修繕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