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秉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三中,關於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新台幣2,097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