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聲請狀「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陳泓州」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陳泓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