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8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胡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13年06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4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8年06月24日屆滿,雙方約定貸款期間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29%機動調整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第三款之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3月24日止起未依約履行迄今,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0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9447元
  胡瓊文
自民國114年03月24日起
至民國114月04月24日止
年息10%
001
新臺幣
369447元
  胡瓊文
自民國114年0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