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怡居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10月份服務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請款單發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元是否有誤?。
㈢補正雙方簽立承攬契約或管理維護暨駐衛警保全服務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