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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
債 權 人 喬立安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碧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具有出租單位「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場地租賃規範同意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