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2號
債 權 人 恆優利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馬福華、馬福榮、馬福平、馬福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3,504,538元之計算方式。
㈡提出馬福榮、馬福平、馬福成三人之簽名不動產專任買賣委託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