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
債 權 人 統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工承攬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承上,如宇駿裝潢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王柏竑即宇駿裝潢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