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