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0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躍旺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