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2號
債 權 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記載持有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支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㈥確認附表付款人記載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禹丞」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支票付款人應為金融業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