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彩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