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3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孟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璇、陳宜鈺、陳雅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陳宜鈺、陳雅惠為連帶保證人之證明,或更正聲明為非連帶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