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登陽城之華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欄均漏未記載。)
㈡陳報未給付服務費含利息累計213,933元之計算式,並請陳報利息金額為何?
㈢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㈣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3%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