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登陽城之華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欄均漏未記載。)㈡陳報未給付服務費含利息累計213,933元之計算式,並請陳報利息金額為何?㈢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㈣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13%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