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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2號
債  權  人  福爾摩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巴黎大凱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
  「經本院函查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債務人巴黎大凱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新任法定代理人為「李瑞蘭」,請具狀更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