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47號
債 權 人 江宗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9年3月29日?
㈡陳報至聲請日已發生之債權並更正請求金額(支付命令不得預先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