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潘艷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翁自由、陳碧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