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0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筱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與聲請狀原因事實所載內容相符之分期付款合約書(分期總價83,281元,計24期,每期繳款金額3,470元)或說明狀附合約書與原因事實不相符之緣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