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5號
債 權 人 永承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酆樹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2紙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㈡確認請求利率百分之6%及支票理由單、影本各5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