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6號
債 權 人 永承齒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酆樹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倍麗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7月8日?
㈣提出二張客戶簽收之出貨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