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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7號
債 權 人 久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人公司設立在臺北市信義區
,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