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8號
債 權 人 I-STYLE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賴宜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肯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於台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㈡提出債權人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㈢提出賴宜琳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