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嘉琪即吳文斌之繼承人
吳文昌即吳文斌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斌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斌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