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所列債務人劉妍佑即劉育成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93號准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劉育成合法之繼承人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