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
債 權 人 林鴻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瑞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或匯款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之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