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656號
債 權 人 青松長照社團法人附設臺中市私立烏日青松住宿長
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育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宗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設立登記資料或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請確認事實理由二所載債務人未使用長照服務天數之費用34,164元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計算式金額35,164不符)
㈢請提出請求金額35,164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