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1號
債 權 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公啓即銘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劉公啓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訂購汽車零件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