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3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耑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林明清、游美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宏邑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三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