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8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右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九二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右康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6年12月14日屆滿,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8.20%機動計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5月1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及如上所示之利息及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證據:一、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二、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乙份。三、繳款明細查詢乙份。四、利率變動表乙份。五、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