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51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嘉華即胡瑞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係因①胡嘉華繼承胡瑞春之債務而對胡嘉華請求,或②是對胡嘉華本人債務而請求?如係對胡嘉華本身所負債務請求,請更正當事人欄為胡嘉華,並提出胡嘉華之相關承租文件。
㈢確認林楷芳是否為本件債權人之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委任狀請補蓋林楷芳之印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