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1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丁鈺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德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