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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蕭國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提出債務人等有共同借款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408號附表編號001、002合計新臺幣6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114年8月13日補正狀所附全部借款契約合計債權額為新臺幣3500萬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所提112年7月12日借款契約書請求新臺幣600萬元給付之釋明文件(茲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該立契約書之當事人,亦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匯款之收款人)。如無法補正,請具狀更正對其之請求金額。
    ㈢提出對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所提113年1月26日借款契約書請求新臺幣100萬元給付之釋明文件(茲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非該立契約書之當事人,亦非支票之發票人)。如無法補正,請具狀更正對其之請求金額。  
    ㈣確認對各債務人可得請求之金額,及是否連帶請求給付。(如各債務人應給付金額不相同,應分項請求)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