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3號
債 權 人 兆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是否有誤?。
㈢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1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