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0號
債 權 人 翁依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立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代操作股票契約書或匯款收據等相關得為本件請求之
釋明資料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290萬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蔡立極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