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
債 權 人 廖婕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鄭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5%計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狀附借款約定書為無息計算)。
㈢提出有無約定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因狀附借款約定書之清償期為116年6月30日,若如約定,並請陳報已到期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