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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賴明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憲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因借據金額改寫無債務人何憲昇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