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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辛燁、林雅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督促程序費用由何人負擔?(聲請狀所載謝佩辰及謝菲帆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