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3號
債 權 人 鄭啟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曹展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曹展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㈢確認債務人利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