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
債 權 人 吳淑美
劉子頡
許家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債權人各自債權新臺幣500元×3人=新臺幣1,500元)(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狀載住址已遷出,設籍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應予駁回。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