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48號
債  權  人  吳淑美  

            劉子頡  
            許家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㈠本件債權人吳淑美聲請對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于馨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吳淑美聲請對債務人榮升冷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㈡債權人劉子頡、許家騰二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劉子頡、許家騰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