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朱堯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