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1號
債 權 人 古詩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石睿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石睿航」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離職證明書投保單位為誠實設計有限公司不符,石睿航應僅為誠實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