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6號
債 權 人 協鐽實業廠
法定代理人 游朝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貳參參肆伍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權人「協鐽實業廠」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退貨明細表、出貨單、訂購單、計算書等均為「協鐽工業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