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87號
債 權 人 協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朝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文德即瑞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陸陸陸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請寫出數詞單位,如:萬、仟、佰、拾。)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